[重要提示]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
和
兴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
(统称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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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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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2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通知后(该程序为处理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其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之事宜(“申请”)),特此通知有关该申请的押后聆讯将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预留三十分钟),并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徐韵华审理。
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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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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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通知后(该程序为处理公司根据《受讬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公司作为受讬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之事宜(“申请”)),特此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以来,经过12次函件通知和最后90日期限已过,我们还未收到阁下提取资产的指示。由于阁下未能给予本公司有关指示,阁下的资产可被考虑作为无人认领资产。
如果阁下的资产已转交到法院作为无人认领的资产而阁下希望取回,阁下需要向法院申请取回该等无人认领的资产,有关费用将由阁下自行承担。
如果阁下的资产在五(5)年内仍无人认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应司法常务官的申请)命令将阁下的资产转拨为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内。
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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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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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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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通知后(该程序为处理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之事宜(“申请”)), 特此通知已过了90日期限,我们还未收到阁下提取资产的指示。如果阁下尚未给予本公司有关指示,阁下的资产可被考虑作为无人认领资产。
我们特此促请阁下尽快安排与我们联系以提取阁下的资产。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及兴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的联系资料如下:
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192-194号协成行九龙中心12楼
热线:(852)2103 5657 /(852)2525 1118
传真:(852)2810 0908
电邮:rhb.hk.support@rhbgroup.com
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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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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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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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通知后(该程序为处理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之事宜(“
申请”)), 特此通知已过了90日期限,我们还未收到阁下提取资产的指示。如果阁下尚未给予本公司有关指示,阁下的资产可被考虑作为无人认领资产。
我们特此促请阁下尽快安排与我们联系以提取阁下的资产。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及兴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的联系资料如下:
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192-194号协成行九龙中心12楼
热线:(852)2103 5657 /(852)2525 1118
传真:(852)2810 0908
电邮:
rhb.hk.support@rhbgroup.com
日期为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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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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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通知后(该程序为处理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之事宜(“
申请”)), 特此通知该申请已押后处理,至今未有作出向法院缴存有关资产的命令。
我们特此促请客户自此函通知之日起
90日內提取其客户的资产。请立即与我们联系以提取阁下的资产。
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及兴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的联系资料如下:
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192-194号协成行九龙中心12楼
热线:(852)2103 5657 /(852)2525 1118
传真:(852)2810 0908
电邮:
rhb.hk.support@rhbgroup.com
日期为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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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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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1年2月11日发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通知后(该程序为处理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其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之事宜(“申请”)),特此通知有关该申请的押后聆讯将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预留三十分钟),并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徐韵华审理。
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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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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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营业及押后聆讯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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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徐韵华于2021年2月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关于2020年第2310号杂项诉讼程序的命令,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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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停止在香港的业务。
-
为终止业务并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撤销牌照,公司必须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56和62条以及《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92号命令申请将其作为受托人为其客户持有的所有无人认领资产向法院缴存款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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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2月4日就有关申请举行了第一次法院聆讯,其中内庭法官下令将聆讯押后(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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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第2段所述的事项,自2019年12月起,公司已通过各种媒介发布通知和公告,包括透过电子邮件、邮寄和电话通信,表示公司有意处理上述资产。
-
公司特此作出最后通知,除非阁下/贵司在此后28天内作出有建设性的回应并向公司提供有关阁下/贵司打算如何处理和/或转让公司所代持的款项和/或证券的安排,并执行必要的文件和/或指示来处理和/或转让所述款项和/ 或证券,阁下/贵司将被视为已知悉该等款项和证券将作为无人认领的资产,同时同意将其缴存给法院。
-
如果阁下/贵司的有关款项和/或证券按照上述方式被缴存给法院,其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索回有关资产。 如果阁下/贵司的款项和/或证券在5年内仍无人认领,首席大法官可根据《高等法院诉讼人储存金规则》(第4B章)第23条,下令将该等款项转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内。
日期为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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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早前所发送至客户的书面通知,电话联系及电邮所沟通,通知客户有关兴业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1](合称「本集团」)计划停止在香港所有业务。我们特此通知本集团将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业务。
如早前对客户所沟通,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62条,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兴业金融证券”)及兴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兴业金融期货”)拟在短期内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将其客户的无人认领资产转交至香港高等法院。尚未给予兴业金融证券及/或兴业金融期货有关提取客户的资产指示的客户,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与我们联系。
兴业金融证券及兴业金融期货的联系资料如下:
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192-194号协成行九龙中心12楼
热线:(852)2103 5657 /(852)2525 1118
传真:(852)2810 0908
电邮:rhb.hk.support@rhbgroup.com
[1]兴业金融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财务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融资有限公司, 兴业资本策略有限公司 (已撤销注册), 兴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金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兴马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重要通告
由2019年12月9日起,兴业金融证券及兴业金融期货透过书面发送至客户的最新留存通信地址及电邮、发布网站公告及电话与客户联系,通知客户有关兴业金融证券及兴业金融期货计划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止在香港所有业务,及取得客户指示以转出或提取他们存放在兴业金融证券及/或兴业金融期货的资产。
兴业金融证券及兴业金融期货还有向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有关兴业金融证券及/或兴业金融期货(如适用)与客户订立的客户协议将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28日或2020年5月29日终止(适用于特定客户 )。该等客户协议亦已被终止。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62条,兴业金融证券及兴业金融期货拟在短期内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将其客户的无人认领资产转交至香港高等法院。尚未回复或收到兴业金融证券及/或兴业金融期货的书面通知的客户,请立即与兴业金融证券及/或兴业金融期货联系。
[i] RHB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RHB Futures Hong Kong Limited, RHB Finance Hong Kong Limited, RHB Capital Hong Kong Limited, RHB Fundamental Capital Hong Kong Limited (
deregistered), RHB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RHB Wealth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and RHB (China) Investment Advisor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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